泉州轻工职业学院教学评价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0-12-28 点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以引导教师不断反思教学实效、激励教师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而开展教学评价。为充分发挥教学评价的诊断、引导、激励和改进功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全部课程的教学评价。

二、评价方式

第三条 教学评价可依据满足不同评价目的的需要,从课程或教师的角度,采用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

(一)学生评价

第四条 学生评价包括网上评教、学生座谈会及学生教学评议委员会评议等多种方式。其中学生网上评教主要用于课程教学评价和教师教学评价;学生座谈会和学生评议委员会评议主要用于收集学生评教意见信息。

第五条 网上评教运用教务系统网络平台上统一制定的通用课程教学评价指标,对任课教师的课程教学进行评定,以除去极值后的评价得分,评定课程教学和教师教学情况。

第六条 学生座谈会作为期中教学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或针对具体教学工作需要,由二级学院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委员参与;学生评议委员会,由评估与督导办公室依该会章程负责组织,着重收集关于课程教学方面的学生评议信息,面向全校反馈以资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二)督导评价

第七条 督导评价包括教学督导委员和教学督导员的评价,是采用学校统一制定的听课记录表和课程教学评价表,依据教学实际情况,进行旨在建议改进或完善教学的分析型教学评价。

第八条 督导评价由教学质量评控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协同,在学校督导工作计划框架内组织完成。教学督导除需要在现场交流反馈督导教学改进意见或建议之外,还需要综合一定时期内督导教学改进意见或建议,向教学质量评控中心提交书面教学分析报告。

第九条 督导评教意见或建议,由教学质量评控中心汇集整理后,反馈至学校和各相关单位。

(三)同行评价

第十条 同行评价主要指同一课程或同类专业背景课程的任课教师之间,使用学校统一制定的课程教学评价表,组织开展的课程教学评价。

第十一条 同行评价作为教学部门内部的教研活动, 其资料由教学部门保存。纳入教学综合考核的同行评价, 则须由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范组织落实,在教学督导组负责指导、监督的基础上,由具有中级职称或一年以上学校教龄、个人近一年教学评价合格及其以上条件的任课教师执行,其教学评价资料,经督导组长签字后报送教学质量评控中心。

(四)社会评价

第十二条 社会评价是指借助学校或各二级学院统一制定的教学评价表,由校外兼职教师、校外兼课教师,以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校企合作组织中的校外人员对本校课程教学所做的评价或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组织相关校外人员,至少每学年完成一次针对本单位任课教师课程教学的社会评价,并及时将社会评价的材料报送评估与督导办公室备案和分析反馈。

三、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学生网上评教的结果由教学质量评控中心统一汇总后,反馈至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生网上评教分数情况,确定教师课程教学评价及教师教学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课程教学评价。学年内完成教学任务的课程,学生网上评教分大于或等于评教指标(条目)所设总分的 90%,课程教学评价为优秀;学生网上评教分大于或等于评教指标(条目)所设总分 60%且低于 90%的,课程教学评价为合格;学生网上评教分低于评教指标(条目)所设总分 60%,课程教学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评价。教师学年内所授课程的课程教学评价均达到优秀,并且课程教学评价平均分居于二级学院内学生课程教学评价平均分排序前 20%的,该教师的教学评价为优秀;所授课程教学评价中有不合格,并且学生课程教学评价平均分处于二级学院内学生课程教学评价平均分排序后 10%的,该教师的教学评价为不合格;其他情况的教师教学评价为合格。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对本单位学年内学生评教分排序后 10%的任课教师,采取针对性督导培训措施,对于连续三学年处于学生评教分排序后 10%的任课教师且不能在单位指定期限内完成培训、整改者,或课程教学评价仍有不合格者,需要所在学院组织鉴定其教学能力的综合评教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报评估与督导办公室,经审核后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校内综合评教考核由当学年的学生评教、二人次以上督导评教(含督导委员评教)和二人次以上同行评教共同组成,三方评教分均在评教指标(条目)所设分的 60%以上为考核合格。

四、其他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归档并保存好各项教学评价资料,及时做好各类教学评价意见信息的分析总结及反馈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评控中心负责解释



 泉州轻工职业学院     

     20185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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